衛福部核釋了西藥批發零售業者把顧客個資傳到中國、香港、澳門時,必須遵守的標準合約條款,並從 2026 年 10 月 1 日生效
具體改了什麼
本次核釋針對「限制西藥批發、零售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、香港及澳門」公告附件第一點第八款的標準合約條款,內容詳見附件,自 115 年 10 月 1 日生效
誰要多看一眼:西藥批發零售業者
原文摘要
核釋「限制西藥批發、零售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、香港及澳門」公告附件第一點第八款標準合約條款如附件,並自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生效。 ]]>
原始出處
原文標題:核釋「限制西藥批發、零售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、香港及澳門」公告附件第一點第八款標準合約條款如附件,並自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