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摘要
主旨:修正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。 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。 公告事項:修正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」。 ]]>
原始出處
原文標題:修正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主旨:修正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。 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。 公告事項:修正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」。 ]]>
原文標題:修正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。